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院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指导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2018]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本科生导师是指受聘后对一、二、三年级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担负指导责任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本科生导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教务处,我院负责本学院所聘本科生导师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本科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课程体系、面向岗位群、社会需求情况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备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教师。
第五条本科生导师的专业学习背景、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应与所指导学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以及面向岗位群和社会需求情况等内容,对学生开展富有针对性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兴趣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创业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分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对免修、选修、辅修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刻苦学习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介绍专业及相应行业的发展动态。
(四)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课内外一体化要求,引导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实践活动和学科专业竞赛,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参与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的课题研究等专业活动。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对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帮助其查找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我院本科生导师从学院专职教师中选聘,凡受聘为我院的教师都有义务和责任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八条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在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聘用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本科学生导师指导周期为三年,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总人数不超过30人,每届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导师指导实行定期集中指导与不定期分散指导相结合。定期集中指导采取师生面对面方式进行,每学期至少1次,每学年不少于2次。不定期分散指导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结合学生专业特点,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意见、建议,解决学生共同关心的学业问题;对学生提出的不具有共性的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短信或面谈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导师制实行双向选择制。由学生自主填写首选导师、备选导师1、备选导师2;学院统计汇总后,再由教师进行反向选择,最后又由学院进行调整,形成导师指导一览表,开展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从自身专业特点、师资力量以及学生实际出发,开展导师选聘、日常督导检查、期末总结和学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本科生导师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学院对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本科生导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其中考评为A档的人数比例不超过20%,导师津贴上浮20%;考评为B档的人数比例不超过30%,导师津贴上浮10%;考评为C档的导师津贴不上浮,按我院核定的基数发放。考核结果被评定为A档的本科生导师,在年度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科生导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负责任,学院将终止其本科生导师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按每生不低于50元/年的标准核放本科生导师津贴,学院按考核档次和上浮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不兼任本科生导师。
第十八条 如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有所调整,本办法自动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