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扎实推进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师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高效化,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广大师生生活环境,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西安市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市城管委发〔2019〕2号)、《西安文理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各教学区、各办公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广泛宣传、全员参与、机构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由院内各内设机构协同完成。
第四条 工作目标
通过全院师生员工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不断提升垃圾分类认识及质量,逐步实现校园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为提升全院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推动“绿色校园”建设、助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管理机制
(一)为保证我院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校园环境卫生水平,成立了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垃圾分类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事宜。
(二)为了顺利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落地落实,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组 长:张天社 樊建峰
副组长:刘倩倩 裴书研 崔 林 梁瑜霞
成 员:胡 明 袁 博 宋 真
领导小组下设垃圾分类日常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总支副书记刘倩倩兼任,副主任由院党政办副主任胡明、学工办主任袁博兼任,具体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及督导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开展垃圾分类优秀人员评选及奖惩工作。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日常生活垃圾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报纸、易拉罐、牛奶盒、饮料瓶、剪刀、橡胶轮胎、洗发水瓶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笔芯、硒鼓、墨盒、消毒剂、指甲油、染发剂壳、口服药、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个人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鱼刺鱼骨头、中药渣、蛋壳、瓜果皮核、变质水果、火锅底料、奶茶、咖啡渣、盆栽树叶、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口罩、打火机、榴莲壳、椰子壳、牙签、橡皮泥、保鲜膜、塑料袋、干燥剂、口香糖、过期化妆品、玉米衣、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一次性餐具纸杯、一次性干电池(5号7号)等。
第七条 分类投放原则
任何内设机构和师生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八条 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确定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是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人。各学院负责人是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
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 学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 学院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 学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四) 学院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 学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及产业集团收集运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十条 全院师生及校企合作单位是垃圾产生者,都应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绿色生态的良好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监督责任,管理好责任区域的垃圾投放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教职工做好批评教育并与年度考核评优挂钩,对学生做好批评教育并与评优挂钩,对于校企合作单位要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19 年9月 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9日上午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通过)